济宁“铁拳”行动曝光一批典型案例
来源:闪电新闻    时间:2023-08-11 21:30:58

齐鲁网·闪电新闻8月11日讯 记者从济宁市市场监管局获悉,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2023年济宁市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持续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严厉查办一批民生领域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精准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查处13类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日前,济宁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金乡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金乡县某母婴店发布违法广告案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023年4月17日,金乡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在金乡县某母婴店购买标注“一言本草”字样的中医脐疗商品用于治疗孩子感冒发烧肺炎,用后无效果,存在虚假宣传。当天,执法人员到该店进行了现场核查,在该店婴儿洗浴房内货架上发现标注“一言本草”字样的中医脐疗草本滴剂的产品38盒;发现宣传页一张,宣传页上显示有:“神阙穴人体唯一可以吃药的穴位!项目优势:国家专利、穴位靶向给药、纯中医制剂、安全无副作用、方便直接,适用范围广:小儿感冒、发烧、腹泻、咳嗽、便秘、脾胃不和、免疫力低、挑食厌食......”等文字内容。经查,“一言本草”中医脐疗草本滴剂并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产品,该产品的宣传页由产品供货公司提供,店内工作人员按照宣传页内容以及对应的产品型号向顾客宣传产品可用于治疗“小儿感冒、发烧、腹泻、咳嗽、便秘......”等,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发布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使用医药用语的违法广告行为。2023年5月9日,金乡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医疗健康的需求也日益增加,市场上一些号称“包治百病”“药到病除”“不打针不吃药治疗各种疾病”等营销广告应运而生,不良商家使用各种花言巧语搞虚假营销,为患者的身体健康带来严重隐患。金乡县市场监管局将始终保持严打重罚的高压态势,坚持“零容忍”,形成强有力的震慑效果,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经济利益。

案例二 兖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蛋糕店使用非食品原料制作蛋糕案

2023年6月13日,接消费者投诉举报济宁市兖州区某蛋糕店销售的蛋糕中非法添加了银箔。接举报当日,兖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执法检查,在当事人蛋糕加工专间内发现已开封的装饰银箔1瓶,瓶内银箔已开封使用。经查,当事人通过淘宝平台网购银箔1瓶,用于蛋糕制作,当事人将非食品原料银箔用于蛋糕制作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兖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没收非法添加物“装饰银箔”、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金(银)箔、金(银)粉类物质不是食品添加剂,不能用于食品生产经营。金银箔粉既不会提升口感和香味,也没有任何营养价值,如果食用过量,还会加重肠胃负担,对肠道黏膜造成伤害,存在食品安全风险。作为消费者要理性看待这些“镀金”的所谓“高级食品”。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添加金银箔粉食品的行为,筑牢食品安全的防线,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三 汶上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朱某某帮助网店刷单、炒信案

2023年4月23日,汶上县市场监管局接移送朱某某非法刷单炒信案。经进一步调查,2020年6月至2021年3月,朱某某使用“花花街”APP接单,帮助网店进行虚假交易和用户评价赚取佣金,期间共完成刷单53笔,累计虚假交易金额64267元,获利佣金15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2023年6月7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责令朱某某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理决定。

刷单炒信是指一些不良卖家为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获取更多交易机会,寻找“刷手”进行虚假交易,以不正当方式提高商品销量、用户好评度和店铺信誉。本案的查处,以小见大将行业内暗藏的刷单乱像公之于众,通过以案释法,真实客观的普及法律知识,提高了民众法治素养,增强了警惕性和辨别力,筑牢了法治之基,同时在呼吁社会各界齐力抵制、打击刷单产业链,进一步推动电商市场秩序管理规范化、法治化建设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案例四 泗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理发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燃气灶具)案

2023年5月16日,泗水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称泗水县某理发店销售没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燃气灶。随即执法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核查,经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的7台(06加厚不锈钢面板)单灶标注“好太太”牌家用燃气灶具和8台(正宗原装不锈钢0.6mm加厚面板)双灶标注“好太太”牌家用燃气灶具均未发现自动熄火保护装置。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物品进行扣押。当事人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6410-2020 家用燃气灶具》5.3.1.9 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2023年5月26日,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涉案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90.00元;3、罚款2000.00元。罚没款合计2090.00元。

燃气灶具及其配件产品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关注度高。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燃气灶具及其配件产品,严重危害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泗水县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案件查办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案例五 邹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邹城市某农资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3年3月1日,邹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邹城市某农资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900mm*0.010mm、1500m/卷)和多肽复合肥料(N-P-K15-15-15、总养分≥45% 、50kg/袋)进行监督抽检。3月13日,泰安市天正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1、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依据GB 13735-2017判定为不合格产品;2、多肽复合肥料依据GB/T 15063-2020及包装明示值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购进不合格的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60卷,销售价格48元/卷,未销售,自用1卷,抽检2卷,剩余57卷;购进不合格的多肽复合肥料40袋,购进价格160元/袋,销售价格200元/袋,销售1袋,自用10袋,剩余29袋,涉案产品货值金额总计10880元,违法所得4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3年5月17日,邹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和多肽复合肥料;2.没收违法所得40元;3.罚款12320元,罚没款合计12360元。

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农民使用假劣化肥和农用地膜等农资产品,会影响作物生长,甚至导致作物减产。市场监管部门坚决查处伪劣农资违法案件,依法严惩不法分子,为粮食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案例六 微山县市场监管局移送某壁纸店、马某东、马某坤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2月14日,微山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称“拼多多”电商平台内店铺“阿某家饰”“福某家居”“吉某家居”“某家居品质馆”未经其许可,在销售商品过程中使用“坤坤”和“南四湖”品牌。经查,“南四湖”“坤坤”注册商标权利人为微山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拼多多”电商平台内店铺“阿某家饰”“福某家居”是以微山县欢城某壁纸店营业执照注册,“吉某家居”是以马某东个人身份证注册,“某家居品质馆”是以马某坤个人身份证注册,均销售玻璃贴纸和墙壁纸商品。“阿某家饰”店铺中有7种壁纸商品使用“南四湖”商标,有3种壁纸商品使用“坤坤”商标;“福某家居”店铺中有2种壁纸商品使用“南四湖”商标;“吉某家居”店铺中有4种壁纸商品使用“南四湖”商标;“某家居品质馆”店铺中有2种壁纸商品使用“南四湖”商标,均在商品详情页面上标注商标,销售件数共计5719件,销售额共计34269.61元。当事人未获得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两种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非法经营数额达到3万元以上,已涉嫌犯罪。2023年4月25日,微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移交公安机关。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购物也越来越成为很多人的选择。与之而来的通过互联网购物平台销售侵害商标权商品的案件也不断增长。本案严厉打击电商领域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网络交易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

闪电新闻记者 贾鑫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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